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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问题和三答案,看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回答竞争垄断案件的审判情况

作者: 时间:2022-07-13 点击:933

3月1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法院审理的竞争性垄断十大经典案例,并公布了法院新成立的专业法官大会竞争性垄断委员会和竞争性专业审判小组的情况。

在会议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三庭庭长、竞争垄断委员会主任谢正科、第三审判法院法官司品华回答了现场记者的提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三庭庭长、竞争性垄断委员会主任谢振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法院竞争审判团队法官

兰国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三法院竞争性审判队法官

个问题:北京知产法院审理了大量竞争垄断案件,是如何选择这十个案件的?

答:在选择案例时,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首先,公平应对行业关注。对于行业反应强烈、影响较大的法律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对基本法律问题的准确、严谨、合乎逻辑的理解和应用,得出了适应行业发展、政策需要、兼顾多方利益平衡的结论,响应各行各业科学、可预测的司法需要。

例如,在案例1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基于对集体管理制度设计的理解,采用需求替代、供给替代等方法,明确了市场中多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准确界定了相关市场,并详细论证了被告作为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是否具有市场主导地位,是否构成对该地位的无序使用。通过这一系列案件的审理,不仅明确了行业相关主体行为的界限,也为集体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指导。

第二,规范新的竞争行为。近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处理涉及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新违法行为引发的纠纷时,坚持规范与促进并重的司法政策。它不仅注重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注重为新的商业形式和新的商业模式留下发展空间,完善和制定新的竞争市场规则。例如,在案例8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对数据特征的分析,一方面提出数据生产者不应通过客户浏览和通过网络爬虫等自动程序获取数据,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给予不同的对待。另一方面,它也合理定义了数据浏览、抓取和二次使用的合法性,明确了数据行业中合法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的界限。

第三,平等地保护各种学科。不公平竞争和垄断通常涉及各种市场主体,包括国内外企业之间的竞争,以及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摩擦。在审理竞争垄断案件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非常重视严格平等保护中外企业、大中型企业等市场实体的合法权益,积极发挥技术调查人员、专家证人等事实识别机制的作用,努力创造公平、透明、可预测的商业环境。

例如,在案例2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聘用的经济学家、技术专家和商业专家的意见,以查明本案涉及的招标情况和市场竞争情况,终确定被告虽然在原告主张的相关市场中占有主导地位,但未构成滥用行为,因此,原告的所有申请都被驳回,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司法审判服务的发展和司法审判服务的了有效作用。

第二个问题:垄断和不公平竞争会给市场带来什么伤害,你能举个例子吗?从案件的情况来看,近年来此类案件的类型和特点是什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基准案件是什么?

答:不正当竞争本质上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也就是说,我们常说的是搭便车、不劳而获、损人利己的行为。例如,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产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的混淆,未经同意将链接插入他人合法经营的网站,强行跳转,寻求网络资源,诽谤他人声誉或损害他人商业秘密等。

垄断本质上是一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行为。例如,限制交易、滥用市场主导地位拒绝交易、达成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等。无论是不正当竞争还是垄断,都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客户和社会的集体利益。为了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法院通过审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案件,规范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引导市场经营者有序竞争,充分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案件,既包括民事案件,也包括行政案件。在垄断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的垄断行政案件,对中国反垄断局的行政处罚不服。不正当竞争调整了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竞争关系,因此本案主要是民事案件。

近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案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涉及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的案例越来越多。例如,它涉及数据的使用和保护,通信技术的垄断,以及以创新技术为媒介的新商业模式。

第二,媒体高度关注,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不公平竞争和垄断案件不仅影响了所涉及的市场经营者的利益,而且还涉及到某一行业经营模式的生存。近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涉及平台企业的案件引起了媒体和各行各业的广泛关注,也对许多客户的利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视频平台账户租赁案件、体育赛事直播案件等。

第三,涉及知识产权各个领域的案例越来越多,知识产权与其他领域的案例越来越多。例如,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与技术创新的界限、垄断行为与合同行为的界限等。随着新领域和新业态的发展,这些问题将不断凸显。

近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些具有上述特征的典型案件。例如,今天发布的微博背景数据不公平竞争案件涉及数据的获取和使用。通过对数据类型的分析,法院明确了哪些数据可以通过网络爬虫等自动程序合法获取,哪些数据未经许可不得不当获取和使用技术手段,为数字经济环境中数据资源的共享和合理使用提出了指导。

例如,在一家石油公司被起诉无序市场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一方面,法院详细讨论了拒绝交易和不同待遇的无序市场主导地位的构成要件,明确了担保法和反垄断法之间的界限,重申反垄断法侧重于调整竞争关系和竞争秩序,而不是保护交易方的个人利益,为垄断行为和合同行为的合理定义带来指导。

第三个问题:有的人提出既要反对“显形”垄断,更应该预防“隐形”垄断。你能在审判中介绍一下法院吗?“隐形”审理垄断案件的思路?

答:“隐形”垄断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也没有明确的内涵。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会过多考虑被起诉的行为“隐形”垄断问题。在审理反垄断案件时,法院仍严格按照各种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

从目前垄断民事案件的类型来看,主要涉及两类:无序使用市场主导地位和垄断协议。在审理这两类案件时,法院将根据《法院关于审理垄断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被起诉行为进行审查。

同时,还将参滥用市场主导地位暂行规定》、《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有关市场定义指南》、《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等行政单位相关反垄断规章制度或规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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